漁業署發布境外船員服務、委任契約 提供範本參考 明定仲介機構收費及義務

2017 / 11 / 21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二十日臺北報導】為使境外聘僱船員、仲介機構及經營者間的權利義務更為明確,漁業署修訂「仲介機構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服務契約範本」及「經營者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委託契約範本」兩份文件,供仲介機構及經營者於契約簽訂時參考採用。由外籍船員及境外僱用之仲介機構所簽訂的服務契約,範本內容包括有服務項目、費用、金額及收退費方式、雙方義務及違反契約時賠償事項,以及糾紛解決方式,共計12條內容。

  至於漁船經營者與仲介機構所簽訂的委託契約,範本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雙方義務、船員薪資特別約定事項、損害賠償事宜,以及各項管理事宜等,共計16條。

  根據漁業署所訂契約範本,仲介機構與船員的服務項目,應包含辦理受僱所需文件、手續及出入境,聘僱終止或聘期屆滿,仲介應協助接送返國,協調與雇主溝通協調、健康檢查及意外事故的後續處理,並明訂服務週期於契約中。惟外籍船員因違反法令或因故遭遣返,仲介應協助辦理返國事宜,但費用由勞工自行負擔。

  至於費用及金額,則細分為護照、基本安全訓練(BST)、船員證、體檢費用及其他規費,外籍船員預繳相關費用而於受僱上船前終止契約,除已辦理完畢的項目外,仲介應辦理退費。

  雙方如因契約產生糾紛,應盡力協調解決,協調開始逾30日尚未達成協議,得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解,向1955專線提出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而在仲介機構與漁船經營者的服務契約範本,服務項目包括招募並接送外籍船員至指定處所,於申請僱用期間內,提供經營者辦理僱用、解雇、轉雇等相關文件,共計6項。在服務費用部分,對於仲介機構受委託代辦聘僱船員之申請許可、轉僱、接續僱用、解僱、接送或離船等相關事項,列舉出動員費、保險費、入境國簽證費及其他費用等,並約定支付週期。

  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船員月薪不得低於美金450元(約新台幣13,500元),得約定由經營者或委託仲介機構,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按月、季或年的方式給付船員,經營者得與船員約定契約期間生活支出費用,不足部分由船員經營者負擔。

  漁業三法於106年1月20日生效,新制規定,境外僱用漁工的仲介機構須為漁會、依商業團體法設立的漁業公會、有辦理法人登記的漁業團體,或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等任一條件,即以法人或團體為限,並須依規劃仲介人數繳交保證金。截至目前為止,經漁業署核准者約有50家。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