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聘與不予許可案件 即起簡詢通知雇主 審查費增ATM繳納管道 須負擔手續費

2018 / 01 / 1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九日臺北報導】即日起,勞動部提供全新訊息通知服務,雇主如曾於申請外國人書表填寫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後續如有「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案件,勞動部除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寄發處分函外,將再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雇主,使雇主可即時知悉並安排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出境事宜。

  根據統計,106年依法廢止聘僱許可件數有2.6萬餘件、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則有2千餘件,雇主聘僱外國人如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後續應及時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出境事宜,考量部分雇主因未及時辦理而誤觸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勞動部自107年1月起提供全新訊息通知服務。

  去年廢止聘僱許可案件2.6萬餘件,其中以外國人行蹤不明案件最多有2.1萬餘件、其次是被看護者往生4千餘件、定期查核、徵詢有3百餘件與欠繳就安費近百件;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依法3日內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後,勞動部審查後會寄發廢止聘雇許可函,同時就會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雇主,雇主在等外國人查獲出國後或家庭類外勞等3個月後抑或產業外勞等6個月後,雇主可以遞補方式申請外國人

  至於被看護人死亡則是雇主主動通知或是勞動部每個月會與內政部戶政系統勾稽資料,查獲雇主資格喪失後,會以發文日廢止其聘僱許可,同時也會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雇主。

  勞動部指出,有2千餘件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案,多是因為雇主逾期申請,外國人入國15日內須申請聘雇許可,再加上15日補行日,最長30日仍未提出聘僱許可申請,逾期申請後就會被不許許可。

  勞動部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或工作許可申請程序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雇主之前未留有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可於下次申請聘僱外國人時填寫相關資料,勞動部就能提供此項服務。

  另外,勞動部表示,自107年1月起,雇主透過「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或「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可透過郵政劃撥或E政府平台線上繳納審查費外,另增加ATM繳費管道。

  勞動部說明,郵局繳納審查費不需另外繳交手續費,因此9成以上雇主是透過郵局臨櫃繳納審查費;E政府平台線上繳納審查費,雇主須額外繳交手續費15元;今年新開辦的ATM繳費管道則視 所屬銀行不同,郵局轉入需額外手續費5元;其他銀行轉入手續費15元;如有其他手續費優惠服務,則依郵局或各銀行標準訂定。

  勞動部指出,雇主於線上申辦系統選擇以ATM繳費方式並完成申請後,申辦系統將提供雇主ATM繳費資訊,雇主以ATM繳費完成後,勞動部即可進行案件審理,書面審查約9天、線上審查約7天,線上申辦可有效縮短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辦理時間至少2天,估計每年將有3萬5,000件申請案受惠。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