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徵詢求職者意願 不得流用個資 恐違反不實資料 亦可主動請求刪除

2018 / 01 / 14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十一日臺北報導】未徵得求職者同意,將其資料提供給其他公司使用,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向A公司投遞履歷表,但卻是B公司聯繫面試,懷疑個人資料遭不當使用。勞動局表示,未徵得求職人同意前,不得將求職者資料在不同公司間相互流用,無論兩家公司是否屬於同一集團,否則將有違反就服法第5條「不實廣告或揭示」的疑慮。

  勞動局並提醒,求職者於面試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未獲錄取,亦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請求應徵的事業單位停止利用或刪除。

  有求職人向勞動局反映,當初投遞履歷表的公司,與聯繫的公司不同,擔心個人資料遭不當利用而向勞動局尋求協助。就業安全科長施貞夙表示,這種情況較可能發生在人力派遣業,因兩個職務間的性質有些許類似,如未徵得勞工同意,將有違法疑慮,不過目前台北市並沒有裁罰案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指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婚姻、職業、病歷、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求職者經面試後未獲錄取,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向該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因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時,可向公司所屬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電信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財產保險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觀光旅館業-交通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檢舉,或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

  勞動局並呼籲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如有違反自身意願被雇主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可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申訴。前述隱私資料,包括「生理資訊」,如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