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勞基法新法生效 工作規則應重修訂 工作規則未送地方核備 將處2-30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廿一日臺北報導】企業雇主注意!依法30人以上企業需訂定工作規則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審核,《勞基法》新修正將於3月1日生效,包括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加班時數以1:1換補休、特休假遞延等規定,勞動部提醒,配合法令修正,雇主應修正相關工作規則內容,否則在勞動檢查時查到未修正內容且未送地方核備,將會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107年2月9日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以便於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工作規則核備事項,事業單位報核之工作規則若是使用勞動部所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者,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之行政作業時間不得逾7個工作日,其餘以14個工作日為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總計行政作業時間最長不得逾30日。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送核之工作規則若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主管機關應予說明,一次通知補正;工作規則內容如有違法不當或不足者,主管機關得通知事業單位刪除、修訂或增訂之。
目前勞動部所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最新版是106年9月所訂,將待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公告確定後,勞動部會再次著手修訂「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以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勞動部說明,依據勞基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勞動部說,雇主如有違反者,將依同法7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2分之1,並依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強調,工作規則之內容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向地方機關報核。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