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聯合行為」 公平會裁罰17家仲介 相互約束而影響漁工市場 共罰219萬元

2016 / 09 / 04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卅一日臺北報導】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8月31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將針對17家從事外籍漁工引進的人力仲介公司祭出處分,罰鍰5萬元至21萬元不等,總金額達219萬元,公平會近日內就會寄發裁處書。

  據公平會調查,這17家仲介公司分別於103年11月7日「漁工仲介商討收費標準籌備會」、103年12月16日「漁工仲介商討收費標準會議」以及104年1月9日聚會中,合意共同向漁船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與「服務費」等仲介費用,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行為,足以影響外籍漁工仲介服務市場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被處分的17家中,4家處5萬元罰鍰,15萬元罰鍰有6家,3家罰16萬元,其他10萬元、11萬元、19萬元以及最高的21萬元各有1家,主要依經營規模、參與程度、是否首次違反、配合調查態度等指標裁量。

  公平會表示,此案仲介在提供外籍漁工仲介服務部分屬競爭者,本應透過較有利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但卻利用聚會進行意見溝通,討論同時應向雇主收取費用,形成多數仲介公司間向雇主收取仲介費用的共識,並藉此降低任一家單獨恢復收費之競爭風險。

  公平會副主委邱永和表示,仲介依法得收取前述費用,但仲介間若相互約定一致行為、合意共同收費,就會違反「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反之,若個別仲介在法令範圍內自行決定收費的金額,就不會有違法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