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別職場性騷擾 雇主仍應積極處置 於知悉後 須有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2016 / 11 / 01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卅一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月31日公布第5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名單。遠雄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聘僱勞工人數逾30人,卻未依法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在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事後,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被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各遭裁罰新臺幣10萬元。

  該案也是勞工局受理的首宗「同性別」職場性騷擾成立案。就業安全科長陳兆年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規定不同性別才構成職場性騷擾,即使同一性別,如有造成任何一方不舒服的感覺,雇主都必須採取積極處置。該筆資料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此次處分的遠雄流通僱用勞工人數逾30人,不但未依法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在知悉員工性騷擾情事後,認為雖有不當肢體碰觸、跟蹤回家及透過紙條、電話、簡訊、郵件與通訊軟體表達愛慕內容,但公司認為屬女性對女性的騷擾,並非性騷擾,因而輕忽未積極處置。勞工局後續受理就業歧視申訴,認為該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所採取的行動,僅於事件真相的釐清,對於性騷擾行為的糾正及申請人安全、友善工作場所的維護,皆無助益。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不論僱用員工人數是否達30人以上,雇主在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事後,一定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以防治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

  陳兆年表示,雇主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實務上認定會以有無調查事發經過、對加害人的後續處置,以及有無對員工加強相關教育訓練等面向綜合考量,較常採取的作法是,啟動調查後如確實有性騷擾的行為,對於加害人是否有相關懲戒措施?雇主是否將加害人調離現職或以其他方式,減少與被害人的接觸機會,免於持續騷擾的處境?過去也有些雇主會給予被害人有薪休假平復情緒,但最終目的都是能夠讓被害人免於持續受到騷擾,達到保護勞工的效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