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就服法修正 外勞期滿免出國 預告雇聘法與轉換準則 11/7前提意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一日臺北報導】為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0月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外國人聘雇期滿免出國1日規定,勞動部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即日起至11月7日止,對法規有意見者可陳述意見。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尚待總統公布方能正式生效,由於法規生效後,馬上面臨有雇主願意續聘外勞,因此立即著手配合修正相關法令,現已預告法令,民眾對對雇聘法有意見者可寄至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對轉換準則有意見者則寄至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根據雇聘辦法草案,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勞雇雙方協議聘僱許可期滿後續聘或是不續辦,續聘者就不需辦理入國通報,若是期滿轉換雇主則須依轉換雇主轉則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由於原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時,基於文件簡化,雇主及外國人無須再檢附重新簽具之工資切結書,故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應以最近一次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不可有不利於外勞的變更。至於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則應依轉換準則之規定檢附工資切結書,因此新增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則以該份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為保障期滿續聘之外國人權益,其與雇主所訂之勞動契約,以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時所檢附勞雇雙方簽妥之勞動契約為準,且不得有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另根據轉換準則草案,除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外,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其餘雇主持初次招募許可函或重新招募許可接續聘僱者,一律核發新雇主最長3年之聘僱許可期間;明定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之雇主資格,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草案新增對於期滿轉換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不過跨業轉換之外國人仍應符合審查資格,例如轉換從事外籍看護工作,須具備專長證明等。
草案規定,期滿轉換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為避免外國人在臺人數增加及基於管理需要,期滿轉換外國人如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時,不得申請延長轉換,但外國人於聘僱許可屆滿前已尋找到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者,且經勞動部核准者即可。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檢附轉換準則第18條第1項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雇主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已通報地方政府者,雇主不可反悔撤回通報。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