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11/5期滿雇主續聘 可申請免出國 期滿外勞轉換雇主 須等轉換準則修正公告

2016 / 11 / 0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三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總統3日公布修正,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可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許可後,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臺工作;至於雇主不需聘,外勞不出國在台轉換雇主,則須等到「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公告生效後才可適用。

  期滿續聘須辦國內求才 書面審查若遇假日順延

  同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3日已將續聘申請書表上網表,供民眾下載使用,若是雇主願意續聘外勞,即可填寫新書表向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期滿續聘初期審查將以書面審查為主,若是遇上假日可順延,線上申辦則須等11月底。

  勞動部指出,雇主期滿續聘外籍勞工,仍須辦理國內求才程序,與現行程序相同,僅是放寬外勞期滿不強制出國。

  雇主續聘外勞不須再辦理國外簽證驗證、入境前國外健康檢查等事宜,基於行政簡化,也不須於期滿續聘後3日內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事宜,外國人也不需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只需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即可。

  另外,原雇主如於外籍勞工期滿後繼續聘僱,勞動部表示,仲介公司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之金額,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目前將進行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勞動部強調,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及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後,雇主不續聘的外籍勞工,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後,相關配合修正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已於105年10月31日至105年11月7日進行預告程序,將會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發布。

   續聘外勞服務費1.5千元不需入國通報3日健檢

  勞動部指出,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生效日起(11月5日)至相關子法修正發布生效前,為保障空窗期外籍勞工、雇主權益,勞動部最慢明天將會以令釋方式受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事宜,使取得招募許可之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間內,經與外籍勞工合意後,得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 

  至於雇主欲申請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之外籍勞工部分,及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在進行法制作業事宜。

  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國人可利用既有的假期例如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內向雇主請假返國,雇主依法不能拒絕外國人請假返國,如有拒絕請假返國情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將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責。

  如對取消出國一日有問題,民眾可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電話0800-085-151、02-89956000洽詢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