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就服法 修正文件效期11/5生效 外國人出國前4個月內申請入國引進許可

2016 / 11 / 2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四日臺北報導】配合《就服法》第52條刪除外國人期滿出國1日規定,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將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期間,由現行外國人出國前60日內,修正為外國人出國前4個月內。

  勞動部105年11月24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新增第七點及其餘點次變更,並溯及105年11月5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已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之非家庭類雇主,另以原申請之遞補招募許可函自國外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致所聘僱外國人人數超過法定名額上限,修正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增列外國人已先申請遞補招募經許可者,雇主應檢具遞補招募許可函正本暨放棄遞補名額切結書之文件,以利釐清名額列計責任,供後續相關爭訟案憑證。

  同時為配合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續聘許可,復因入國引進許可為申請期滿續聘許可之應備文件,配合修正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二將得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期間,由現行外國人出國前60日內,修正為外國人出國前四個月內。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四項刪除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後應出國一日之規定及本辦法第28條之三新增期滿續聘檢附之應備文件,增訂第七點規定。

第七點規定,本辦法第28條之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一)招募許可函正本。但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一併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