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通過 857萬勞工受惠 雇主違反工資、工時 提高罰鍰至100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立法院6日晚上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紛擾已久的7天國定假日明年沒有了,新法實施後,自106年元旦起,勞工國定假日與公務員相同,但是多1天五一勞動節,勞工每周工時40小時,每7天有1天例假和1天休息日,例假日除非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否則不能加班;至於休息日則是勞工同意即可加班,加班費2.67倍,特休假增加,857萬勞工(含適用勞基法外勞)受惠。
另外,《勞基法》第34條修正增加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該規定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另訂之。
一例一休國定假日一致,休息日加班費提高2.67倍
勞動部指出,配合新制上路,自12月中旬起將對勞動部、地方政府相關業務與勞檢人員分梯訓練;並將依新法規定,於6個月內研訂相關施行細則、解釋令。未來1年,將透過數據蒐集,觀察分析新制實施後之產業人力需求、工時與休假、工資與加班費、勞工申訴案件類型與件數、裁罰件數與金額等變動,以檢視勞工周休2日落實情形。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每7日應有之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務實地讓勞工可以確定享有每周2天之休息,也讓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可以同意在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計算、併受1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
避免勞工過度勞動,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除原本工資外,加班的前2小時各可再獲1又1/3加班費,2小時之後的時數以1又2/3加班費計算。其中工作時間在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新法「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大幅加碼,與目前法令規定例假和國定假日加班不同,《勞基法》規定,「例假」需有天災、事故等條件方可加班,除加給1倍工資外,另給補休1天;國定假日加班則加給1倍工資。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勞基法》第38條修正為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外,針對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由現行之7日提高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由現行之10日增為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也由現行之14日增為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特休假日期由勞工指定,當年度未休完應補工資
同時採取「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規定,減少外界所謂「看得到吃不到」之疑慮。
《勞基法》第23條修正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勞基法》第79條修正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新臺幣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
《勞基法》第74條修正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以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