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就服法52條修正 因應網路趨勢 系統勾稽比對 外勞申辦文件再簡化

2016 / 12 / 1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因應網路資訊趨勢,為使雇主申請外籍勞工更便捷,同時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除先前規定求才證明、登機證明、公司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與收容人中度以上身障手冊等都不需檢附書面證明文件,勞動部進一步公告簡化申辦外勞相關文件,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填寫或登錄文號後,得於免附。

  勞動部表示,為因應網路時代的來臨,除建置「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供雇主24小時零時差線上申辦服務外,更進一步簡化申請文件,雇主於填寫申請書或登錄相關資料時,原本應附的文件,如是審查單位可自網路系統逕行勾稽內部申審系統、介接相關資料或與相關政府單位比對可得的資料,日後均可免附。

  勞動部先前已於105年7月14日與10月5日時分別公告進行相關文件簡化,這次於105年11月29日公告內容是彙整前2次的公告與因應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相關修正,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申辦外勞得免附的文件,包括搭機證明、公司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求才證明書、審查費收據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地方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等相關文件。

  另勞動部可由介接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資料勾稽得知收容人資料者,因此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的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等養護機構,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只須檢附收容人名冊,不用再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但收容人未具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資格者,仍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申請。

  這次新增期滿續聘案件的審查費收據正本,在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於免附;另對於招募許可函正本,但召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一併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與名冊正本,在填寫或登錄招募函正本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填寫文號後,得於免附。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規定正確完整填寫申請表,如遇案件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文件,以利案件審查有疑問可洽電話:02-8995-6000詢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