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健檢辦法 明年1月將再做修正 接續聘僱一次核發3年 釐清應辦時程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十三日臺北報導】配合刪除外勞每工作3年須出國1日規定,疾管署日前已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外國人應於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亦同。有仲介業者問到,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後,一般接續聘僱均核發3年的接續聘僱函的情況下,應於何時辦理定期健檢?疾管署回應,預計明年1月啟動第二輪的修正程序,針對接續聘僱案做更明確的規範。
由於就服法11月5日生效,初步預估約在明年4月起就會陸續有外國人遇到接續聘僱的定期健檢問題,疾管署承諾會儘快完成,而在辦法下一次修正前,依現行規定,外國人應於其入境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由雇主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就服法修正生效後,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
由於此次就服法修法過程較倉促,以致很多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而相關子法都是在新規定實施後才陸續推出,讓很多雇主、仲介都感到無所適從。疾管署表示,先前和勞動部討論時,雖然有考慮過接續聘僱的問題,但此次修法未及處理,等到新制運作穩定後,在明年啟動第二輪的健檢辦法修正。
根據疾管署所做「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其中第四點提到有關外籍勞工非屬期滿轉換雇主辦理健康檢查的時間點,為入境日起算6、18及30個月,由新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若已逾其應健檢時程,新雇主應自接續聘僱次日起7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補辦理健康檢查。
另因勞動部自105年11月15日起,接續聘僱外籍勞工將給予最長3年之聘期,衛福部將配合勞動部政策,評估及進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範之修法事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