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辦法草案 逾半數部分始能協商 對外勞大廠影響最劇 全聯會建議刪除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十五日臺北報導】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勞動部日前公告藍領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日前徵求各方意見。針對其中第三條,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求特別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張添勇表示,保障外勞休假返國權益的同時,仍須兼顧雇主的營運,應尊重勞僱協商,建議刪除「雇主不得拒絕」文字。
草案第四條規定,同一工作日返國外勞人數逾所聘僱二分之一時,始得與超過部分與外勞協商。張添勇認為,對於聘僱人數較少的工廠以及家庭類影響較有限,但引進1千名外勞的大廠,等同單日最多可有500名外勞休假,超過的部分雇主才有協商權,而外勞2至4周前提休假申請,工廠要如何在短期內找到這麼多臨時人力填補,維持生產線正常運作?全聯會也建議將該條刪除。
另外地方政府也有提修正建議,考量家庭類外勞雇主可能異動,但是實際卻是照顧同一名被看護人,因此外國人受同一雇主或被看護人聘僱之許可期間滿1年以上,均可享有休假權益。
全聯會日前提出修正意見,針對第三條部分,認為特別休假固然是勞工法定權益,年資達到只是取得特休權益,但勞工請假仍須兼顧雇主營運及工作進行,另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也有規定,特休日期應由勞僱協商排定,認為在辦法中直接強制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外勞休假,認為恐有與勞基法牴觸之虞。
張添勇指出,外勞如何休假,應交由勞僱雙方協商;協商未成時,應回歸到公司內部的人事規則處理。他並強調,員工人數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就要訂定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應以行政規則加以強制,甚至規定在協商未成時,就要處分雇主。
在草案第五條中規範,外勞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返國手續,對此仲介業者則是認為,一則外勞急病無法負荷長程飛行,二則身體健康又能自理飛行,應可自行請假,因此建議外國人在境外無法親自提出時,才能委託他人申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