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第9至12小時如何計算? 有利勞工解釋 除本薪應另再給加班費

2016 / 12 / 17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勞基法新制「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提高等將在年底前上路,針對休息日第9至12小時的加班費如何計算?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16日宣布,為了做出最勞工最有利的決定,減少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因此在休息日工作加班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除加班費外應加發這4小時本薪。

 另外,勞動部建置「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及「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labweb.mol.gov.tw/)已更新上線,民眾可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由於國民黨立委蔣萬安15日在立法院針對勞工在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質詢指出,若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來說,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該勞工若在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未滿12小時時,加班費只能拿到2,900元,蔣萬安認為這樣計算不合理;勞動部原先回應,工作滿9至12小時已經以12小時計,不會再加發4小時本薪,但被外界質疑勞動部解釋「不合理」,因為這樣等於是加班越久領越少。

  勞動部16日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政次廖惠芳說明,由於勞基法新法剛三讀通過,尚未經總統公布施行,等法條正式施行後,有疑義的條文將會本著立法原則及有利勞工方向提出全盤解釋。

  針對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新規定:休息日加班費規定為,「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廖惠芳指出,按法條字義解釋顯然是須有平日的工資額,因為加班超過8小時,沒有平日工資額時,雇主在給付加班費時,就必須一起給付平日工資額,才會符合發條文字『另再加給』的規定;也就是休息日加班費自第9小時起雇主須給付加班費為二又三分之二。

  舉例說明:以月薪約定為3萬6,000元的勞工為例,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而休息日的日薪1,200元包含8小時的工資額,當勞工工作超過8小時,原本的日薪只付前8小時,這樣在休息日工作超過9小時、未滿12小時時,勞工上班加班費只能拿到2900元,但如果再加發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工資後,勞工可以拿到3,500元,整整多了600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