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勞基法》修正條文 新法分批生效 一例一休、提高雇主罰鍰等12/23生效

2016 / 12 / 2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廿一日臺北報導】總統21日公布《勞基法》修正條文,其中包括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乘、雇主違反工資、工時規定,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以及薪資單須有各項工資明細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將自法令公布第3日起正式施行,也就是說自23日起將正式實施生效。

  總統今日公布修正《勞基法》第23條、第24條、第30條之1、第34條、第36條至第39條、第74條及第79條條文,依法條規定卻有「3個施行時間」,其中第34條有關輪班制勞工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新法第37條有關國定假日的規定有明訂自106年元旦起施行,因此下周的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一天,由於12月25日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勞基法》第38條的特休假加碼、特休假未休畢須折現等,也是明定自明年元旦實施。

 《勞基法》第36條明定每周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搭配勞基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可分為4種規範:一般單周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二周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周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八周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周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四周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周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周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勞動部表示,12月23日起,勞工每7天為一周期,當中必須有1休息日、例假日,雇主若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必須先徵詢勞工同意,並給予加乘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1又1/3倍,第3小時起為1又2/3倍計算,薪資發給以4小時為單位,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給薪;4小時以上未達8小時,以8小時計算給薪,以此類推。雇主若違反,將可裁罰2萬以上至100萬元的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