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外勞期滿出國 雇主未必蒙利 不得拒絕外勞請假 空窗期依舊存在(2)

2016 / 12 / 21


【外勞社記者俞振安十二月二十一日臺北報導】刪除外勞在臺工作每3年應出國1日規定,是否真能為雇主降低外勞的等待空窗期?另在外勞休假返國方面,為配合就服法52條的修正,勞動部亦預告修正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明定外國人在同一雇主之聘僱許可期間滿1年以上時,即得以請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換言之,雖解決了雇主的等待期,但外勞返國休假時所出現的照顧空檔,依舊出現空窗。

針對上述問題,本社在這次問卷調查中,請仲介業者就其角度觀察,取消外勞工作3年期滿應出國1日的規定,是否能為雇主降低等待外勞的空窗期?在回收問卷中,有90%的業者認為「不可能」。

明定外勞請特休假返國增加雇主人力調配困擾

業者指出,在修法之前,雇主之間對於外勞返國探親或休假,兩者還留有極大的彈性商議空間,如外勞平時不休假則以1日的薪資給付替代;在臺工作期滿3年,外勞則依規定必須出國1日。

一般說來,外勞多半會藉由在臺3年工作期滿必須離出境的機會,返國與家人團聚。甚至,如果臨時發生重大事故,外勞也可以向雇主臨時請假返國。

反觀,目前在勞動部預告修法的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草案中,則明定外國人在同一雇主之聘僱許可期間滿1年以上時,即得以請特別休假返國一次,雇主不得拒絕。如果拒絕還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則可謂相當重。

受訪業者就認為,法規訂的如此僵硬,只要所聘僱的外勞提出請特休假要求,雇主不得拒絕,一點彈性空間都沒有,使得雇主未來在管理上,增加人力調節上的困擾。

這次修法外勞可跨行業別轉出,在目前家庭類外勞工資及工時兩者工作條件皆明顯劣於製造業外勞的前提下,恐會吸引不少家庭類外勞在臺工作一段時日後,當其瞭解家庭類外勞與製造業外勞的薪資待遇、休假福利、工作時數等諸多差異後,不排除選擇跨行業別轉出投入製造業,致家庭類外勞減少。

外勞輸出國經濟已改善修法後續效應值得觀察

再者,問到刪除3年期滿出國1日規定後,外勞是否能夠省去國外的仲介費用?有近5成表示「可以省去」,3成認為「不可以」。

且在3成持「不可以」的受訪者當中,他們所持的原由是,刪除3年工作期滿出國1日規定後,反而促使外勞輸出國的業者向外勞收取更多的費用或者是不給工。另有2成對此「不表意見」。

就服法第52條的修正,可說是近年我國外勞政策的一大變革。只是這項政策的轉變,至今在我國主要四個外勞來源國國內經濟發展快速,自身人力需求大增,薪資條件改善的情況下;以及新的外勞來源國遲遲無法擴展增加,未來是否因此改變國內的外勞市場生態?所引發的後續效應,值得觀察。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