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不續聘 但外勞有意願續留台工作 1/17須幫外勞申請轉出 違反將有罰則

2017 / 01 / 12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強調,自106年1月17日起,外勞聘雇期滿,原雇主不願續聘,但是外勞有意願留在台灣繼續工作者,原雇主必須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出外勞,已無法令過渡空窗期,若是原雇主消極不作為,不幫外勞辦理轉換事宜,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恐將面臨罰鍰與廢止外勞配額的處分。

  桃園群眾協會11日上午前往勞動部陳情,該協會主任汪英達表示,目前接獲3名菲勞陳情,指控某科技大廠配合仲介業者逼走即將聘雇期滿的移工,盼勞動部介入調查,保障移工權益。

  汪英達指出,民進黨政府修法讓移工滿3年不用出國應該是項德政,勞動部規定原雇主應該2到4個月前協議是否續聘,公司卻在15天前才告知不續聘,通常公司應該都會傾向留任熟手,減少流動、增加產能,業者的作法真是啟人疑竇,聽說現在很多外勞仲介碰上移工要續聘,想盡辦法又收2萬到6萬元,更讓人有想像空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表示,針對期滿外勞不續聘要申請轉換的規定,是去年11月17日生效,協會今天檢舉的個案發生在相關辦法生效前的空窗期,但勞動部仍會根據檢舉內容進行行政調查,若是不可歸責勞工因素,會以個案認定。

至於仲介指雇主要求外勞先回母國才能續聘,完全違反52條規定;若有仲介以續聘為由收費,此舉將構成超收,查獲將會將處超收金額的10-20倍罰鍰,同時將會處以停業處分。

  勞動部強調,為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自105年11月17日起開辦雇主申請「期滿轉換」外勞新措施,如原雇主不續聘聘期屆滿之外勞,而外勞又有意願繼續留台工作時,原雇主應於外勞聘僱屆滿前2至4個月內,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出。如有新雇主有意願接續聘僱外勞,外勞原聘期屆滿後即可至新雇主處工作,且外勞期滿轉換並不以從事原工作類別為限。不過若聘僱屆滿前,外勞如無法轉換新雇主,原雇主仍應為其辦理出國手續。

  勞動部提醒,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才能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本次修法相關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並未修改,所以雇主想要接續聘僱外國人期滿轉換,仍須依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於取得申請招募許可函(製造業雇主須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後,填具期滿轉換申請書接續聘僱外國人。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