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條例生效 公布境外僱用漁工辦法 勞務契約定型化 每日至少10小時休息

2017 / 01 / 2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二十日臺北報導】配合漁業三法於106年1月20日生效,農委會漁業署發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的方式、契約內容、申請程序、漁船管理責任,以及仲介機構核准條件和後續管理做規範。辦法中明定,經營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應與一般船員簽訂勞務契約,以及經營者、仲介機構、外籍船員、外國仲介彼此間的契約關係。勞務契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範本辦理,讓漁船經營者有所依循。

  目前聘僱外籍船員的制度分境內、境外兩種,境內聘用的近海外籍漁工主管機關在勞動部,適用勞動基準法;遠洋外籍漁工則由漁業署管轄,但因實務查察有難度,因此國際組織已多次關注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表示,這次修法和過去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勞務契約定型化,要求漁船主與外籍船員依照漁業署所訂範本簽訂契約,確保薪資、工時、醫療、保險等均符合條件。

  黃鴻燕指出,雖然多數船主可自行辦理引進,但大多數仍是委託仲介機構,此次納入管理,規定仲介須為法人身分,繳交保證金,以及未履行契約時的處理機制。

  包括綠色和平在內的國際組織多次提到遠洋漁工的處境,黃鴻燕說明,雖然無法做勞動檢查,但會結合駐外單位滾動式查核船主有無依照契約履行,確保漁工權益。

  此次辦法規定,勞務契約中須載明契約期限、薪資、保險等事項。其中每月工資不得低於美金450元,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100萬元。在工時部分,則明訂每日休息時間不得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少於4天,但因作業需要,經船員同意後可另行補休,以及違反契約時的賠償處理機制。

  仲介機構管理部分,須依營業計劃書或執行業務計畫書所訂規劃仲介人數繳交保證金,金額由15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作為未履行契約中有關外籍漁工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等義務時抵償之用。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仲介機構評鑑,分成甲、乙、丙、丁四個等級。

  該辦法第20條則為仲介機構的處分機制,有未履行義務,經命限期改善未改善、未依限補足保證金、評鑑成績為丁等,或連續2年列為丙等者,主管機關得限制其1年內不得辦理仲介業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