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強迫懷孕員工留職停薪
三立新聞台晚間報導臺北市某自助餐店員工懷孕初期遭到雇主要求暫離職位返家休息一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本案已進入勞資爭議調解中,勞動局將調查雇主是否違反勞基法規定,未讓勞工懷孕期間改調較輕易的工作,也不得使其減少工資,違者將處以9萬至45萬元罰鍰。在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勞動局也會了解雇主是否涉及違法。
針對有雇主要求懷孕婦女留職停薪、等生完孩子再上班。勞動局表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此立法意在落實母性保護原則,賦予懷孕員工可選擇申請改調之權利,然雇主亦應善盡照護員工身心健康並主動協助員工調整工作內容,以利懷孕員工能夠兼顧身體健康照護與工作。違反者將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事業單位對於員工懷孕期間仍應該主動告知其法定權利,同時不應以任何藉口或理由強迫或誘導要求員工以留職停薪方式,而讓員工權益受到侵害。
勞動局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也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雇主不得規定要求其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並得處雇主新台幣30至150萬罰鍰,且公布姓名或名稱。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20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