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雇主要求勞工為虛偽之契約,移轉工時至他公司,有違「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自屬無效。
針對媒體報導,某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之報導,勞動部鄭重指出,勞基法新規上路,雇主任何營運上之調適,仍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逾法定工時者,應給付加班費,不得藉虛偽之契約,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脫免法定義務。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強制性之規定,以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因此,凡勞工受同一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工作時間當應合併計算,如超過法定工作時間者,雇主仍應依照規定給付加班費;於休息日或假日出勤,亦應依法加給工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簽署虛偽之同意書,將加班工時移轉於第三方,自屬無效。
勞動部指出,本案已交由當地主轉機關立即查處,事業單位如有將加班工時移轉第三方,藉以規避給付加班費或掩蔽超時工作之情事者,可分別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 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10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