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查察2.5千家仲介 罰鍰126家 引進外勞3個月逃逸達標被罰鍰有21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七日臺北報導】針對勞動部103年10月修法重新訂定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內行蹤不明的比率,105年有21家臺灣仲介達標,陸續被地方政府處以罰鍰,較104年11家、增加10家;仲介業者認為不應將外勞逃逸責任都歸咎仲介,希望能修正或廢除該規定,對此勞動部表示,實施2年來,僅少數仲介被處罰,可見多數業者可達標,後續將視外勞行蹤不明人數與違法仲介家數,再來決定是否要檢討修正。
根據105年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105年查察2,429家仲介,罰鍰家數126家、停業12家;仲介違法最多是非法媒介有91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58家,第三名則是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21家。
其餘違法項目有6家仲介收受標準以外費用、4家被停業;6家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1家停業;4家未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契約;4家報表未依規定填寫;2家未設置足額專業人員;2家未依規定變更登記、停業申報;1家未揭示許可證及證書;1家停業未屆滿就自行營業。
勞動部明訂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之該月15日以電腦資訊系統查核仲介機構之行蹤不明比率,第一次電腦資訊查核是在103年12月15日,實施至105年底,共有32家台灣仲介超標被處罰鍰,另在103年10月10日實施新版逃逸比率後,國內、外仲介公司引進或輸出外勞3個月內逃逸比例達標其許可證將不予認可,104年台仲有8家台灣仲介與5家國外仲介不予認可;105年則是10家台仲與1家國外仲介不予許可。
仲介指出,引進外勞入國後3個月內若發生行蹤不明,違規達標後除不予換發許可證外,還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還會影響仲介評鑑成績,一罪三罰,外勞逃逸不應全怪罪仲介。
仲介表示,勞動部一再強調仲介應負有協助雇主選工,與安撫外勞盡早融入工作場所,但其強調,外勞行蹤不明原因眾多,如受雇主不當對待,或屬外勞個人因素,仲介又無法強制其行動,就遇過外勞來台一到雇主家就逃逸,或是被同鄉慫恿去他處工作,應該要區分行蹤不明責任歸屬,不應只要外勞行蹤不明就要處罰仲介,實在不合理,這是要剝奪仲介公司及其員工的生存權。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