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勞退金差額 應於3月底前補足 違反規定事業單位 將處9-45萬元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八日臺北報導】為保障適用勞退舊制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104年2月4日已完成修法,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退專戶餘額,如不足以支付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時,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規定於月底前提撥足額退休金,而勞工局也已補充相關查核人力,並且逐步清查、宣導及輔導,台南市轄內未足額提撥的企業家數,已減少至916家,後續也會進行相關催繳。
違反此項規定者,將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處以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很多事業單位未依規定按月提撥舊制的勞退準備金,加上提撥比率偏低,如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恐將造成勞工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權益受損,因此104年2月4日新增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審視其於臺灣銀行所設立勞退金專戶,並估算該專戶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的勞工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局舉例,某公司的勞工總計有20人,擁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有3人,其中1名存有舊制年資勞工將於106年8月1日達成退休條件,所需退休金如為120萬元,而專戶餘額僅有20萬元,則雇主應該在今年3月底前,提撥100萬元至勞退專戶,始符合法令規範。
該局表示,去年經過一系列的宣導及清查,轄內事業單位未足額提撥退休金的家數,也由原本3,971家減少至916家,改善幅度將近8成,且針對未足額提撥事業單位,也將持續實施查核及催繳。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