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過於倉促 仲介赴立院遞陳情書
有完整配套、凝聚共識前 應暫緩審查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五日臺北報導】為凸顯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法過程中,對勞僱雙方權益未能平衡思考,以及倉促立法所產生的弊端,數百名國內仲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臨時號召,7月5日上午赴立法院遞交陳情書,之後步行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由6個就業服務公會及人力仲介協會代表,與民進黨副秘書長李俊毅等人會面,說明此一修法案將造成的影響。
原先會談預定30分鐘內結束,最後討論超過1個半小時。中華民國就服公會全聯會張添勇會後轉述,黨部了解業者訴求後,達成暫緩審查的共識,之後會邀請仲介業、雇主代表、勞動部等相關人員共同討論,凝聚各方共識,對於所衍生的問題也必須都建立配套,承諾不會倉促修法。
討論歷時超過1.5小時,黨部承諾不會倉促修法
此次參與陳情者,也包含產業公會代表、職業工會以及外勞雇主等各方代表。產業界認為對於不適任外勞,需有淘汰機制,外勞休假的空窗期也要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人力補充方案。一旦外勞一次可以在臺工作12年,是否有違就服法第42條「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規定,影響國內就業,與會代表也呼籲各界必須審慎思考。
針對就服法第52條修正案,仲介立場認為,該法案以雇主「無空窗期」來包裝,然而根據新增條款,外勞想休假,期滿次日即可提出,雇主拒絕最高將被處30萬元罰鍰,這與多數雇主認知差距甚大。
另外,現行家庭類外勞很少受勞動基準法規範,但修法後休假權益將明確化,也有地方勞政機關私下表示,未來有關休假的勞資爭議案一定會增加,且外勞返鄉衍生的成本,對弱勢家庭將造成沉重負擔。另外,外勞返鄉的來回機票由誰支付?業者也呼籲提案立委及勞動部都必須一次說清楚。
回聘費最多5個月攤還,國外費用依輸出國規範
仲介也提到,現行雇主聘用到不適任的外勞,可以在3年期滿後不予續約,未來外勞在臺工作3年免強制出國一日,且讓外勞產生可以連續工作12年的期待時,表現不佳者無法淘汰,一旦雇主通知不續聘,外勞逃逸,雇主是否能馬上申請遞補?雇主權益如何保障?過去有第52條的「汰弱留強」機制,未來修法對於不良勞工的汰換終止機制為何?這些都是雇主的疑慮。
過去國內仲介最常因國外費用過高而飽受各界的質疑及批評,此次陳情中,業者也提出書面資料澄清,國外回聘仲介費,是由國外仲介收取,並非在國內衍生的費用;各輸出國中以菲律賓3.6萬元最低,越南9.6萬元最高,以外勞基本工資加上基本加班費,扣除相關法定費用,實領約2.1萬元,可在2至5期攤還,何況所有收費金額都是遵照外勞輸出國的規範,且近年外勞來源不足,很多根本沒有收到上限的費用,否認有剝削的情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