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84-1生效 以地方發文日為準 每月240小時 薪資不得低於26,787元

2017 / 04 / 2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廿五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養護機構申請勞動基準法第84-1核備,應以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同意核備的「發文日」為生效日,在此之前的工時、例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均應按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因84-1須為勞動部指定工作者,經勞僱雙方書面約定,並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經同意才算有效,有部分事業單位以勞僱雙方約定日,或核備書送件日即實施,均屬違反規定,可依相關條文裁罰。

  現行新北市勞工局審查養護機構照顧服務員84-1工時標準,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單日總工時上限為12小時,而包含延長工時在內的全月總出勤工時,亦不得超過240小時。勞工局提醒,每日正常工時超過10小時部分,須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而全月總工時一旦超過所核備的上限,也會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勞工局4月17日辦理養護機構外勞雇主法令宣導,由就業安全科說明勞基法新修規定及84-1核備注意事項。就安科提醒雇主,社福機構是勞動檢查的重點行業之一,而84-1工作者的基本工資是否按比例加給,也是檢查的重點。

  至於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法定最低工資今年元月起已調整為21,009元,若採按月計酬、勞僱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總工時240小時來計算,應就超過每月平均法定工時174小時部分列入計算,其基本工資應為21,009+(21,009/30/8)*(240小時-174小時),即26,787元,如薪資低於此金額,將違反未達基本工資規定。

  就安科指出,特別休假並非排除適用的項目,過去有些養護機構將勞工特休排入每月總休假日數中,造成應休天數不足,因此養護機構雇主也要留意修法後的特休天數調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