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類營造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將放寬 施工前應送審 違者將有刑責並處罰金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八日臺北報導】針對風險性較高且規模較大的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由於近20年未檢討修正,因實務及社會發展,勞動部近日提出修正草案,將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重新調整定義,被列為危險性工作場所,依法要求事業單位於該場所作業前,應辦理施工安全評估及送勞動檢查機構審查,違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106年8月22日預告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為106年10月23日,有意見者可寄至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是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
勞動部說明,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於86年第一次修正迄今,已近20年未曾檢討修正,考量目前事業單位安全評估能力及安全管理水準已明顯提升,且103年修正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已規定每一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均應於設計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為協助事業單位強化自我評估危害能力,並落實施工安全現場之查核,就實務及社會發展,因此提出修法檢討現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
現行丁類係指下列營造工程:(一)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四)長度1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五)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60以上者。
根據修正草案指出,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調整如下:(一)修正第四款第一目,將建築物高度調整至80公尺以上。(二)修正第四款第二目,將僅具單跨之橋梁工程,調整其跨距至75公尺以上。(三)修正第四款第五目,將開挖深度調整至18公尺以上,並刪除地下室層數規定。(四)修正第四款第六目,將模板支撐面積調整至330平方公尺以上,並刪除「模板支撐面積佔該層面積百分之60」規定。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