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第二波醫院勞檢 9家有違約條款 預告離職最多 逕行扣薪違反全額給付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廿八日臺北報導】基於降低人員離職率,方便雇主人力運用,部分事業單位會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員工離職前須在一定期間內預告,或是訓練費用由公司負擔時,應延長服務時間等條文,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針對轄內11家醫療院所實施抽查,結果發現9家於自擬的定型化勞動契約有類似條款,藉違約金「綁」住勞工的離職自由,勞工局將發函要求醫院改善,並提出改善後的勞動契約範本。
該局表示,如雇主因此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的規定,依法可處2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此次抽查發現,6家醫院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勞工須賠償預告期間全薪,或離職當月薪俸標準的1倍金額等,為最普遍的情況。另有4家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否則即須賠償薪資的1至2倍金額。由院方負擔訓練費用或安排受訓,也有4家要求勞工延長服務年限,否則須另給付違約金或賠償1個月全薪。3家要求勞工如未辦妥離職手續,須賠償1至3個月不等的月薪。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基法第15條之1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設有很大的限制,如雇主未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工進行專業培訓,或未提供合理的補償等,都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此外,有簽服務年限約的勞工,如事後因不歸責於己的事由,於約定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亦無須賠償違約金。
對於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須賠償預告期間薪資,勞工局認為,基於工資屬勞工工作的對價,且是維持生活的主要憑藉,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未必會直接造成雇主的財產損害,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勞工以預告期間薪資抵償,顯然有要求勞工負擔不相當的賠償責任,對勞工而言,應屬無效。
這次檢查甚至還發現有醫院與勞工約定「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條款,已明顯違反勞基法第11條及第22條第2項強制規定,自屬無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