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雇主謊報外勞行蹤不明 勞動部:罰鍰30萬元以上並有刑責

2017 / 09 / 30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廿八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重申,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截至8月底,外勞在台行蹤不明人數有5萬2,322人,其中越勞人數居冠有2萬5,340人,其次是印勞2萬3,581人,其餘依序是菲勞2,548人、泰勞852人、馬勞1人。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發展署說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其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若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會立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發展署提醒,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