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從事照服工作 桃市提供就業津貼 任職滿30日後 最長可領取18個月

2017 / 11 / 14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為鼓勵失業勞工從事居家式照顧服務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工作,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自11月起,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失業勞工從事前述2類工作,最高可獲18個月補助,共10萬8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

  勞動局長王安邦表示,此次「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為原有「缺工就業獎勵」的擴大補助,同時配合長照2.0政策推動,為補足「居家照顧服務員」及「日間照顧服務員」的人力缺口而設計。如待業勞工符合相關資格,從事相關職類工作,任職滿30日後,即可申請就業獎勵津貼,最長可領取18個月,藉此提高民眾從事照顧服務產業的意願。

  依該要點規定,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符合非自願離職等情形的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受僱於符合規定的居家式照顧服務單位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中心連續30日以上,平均每周工作時數分別達30小時及35小時,依就業期間長短,每月可領取5千元至7千元的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最高可獎勵10萬8千元。

  至於原有「缺工就業獎勵」補助就業津貼對象為「機構照服員」,津貼補助內容與此次計畫完全相同。

  此外,為鼓勵僱用本國籍照服員擔任「家庭看護工作」,根據「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就服處將提供雇主每月1萬元,最高12個月,共計12萬元的補助。此項補助為就業服務處與衛生局長照中心合作,由長照中心媒合照服員,媒合後轉介由就服處辦理補助申領作業。

  針對照顧服務員相關津貼,包含「機構式」、「社區日間照顧服務」、「居家式照顧服務」及「家庭看護」等,就服處已整合相關資源,民眾或雇主可就近洽詢桃園就業中心與中壢就業中心相關措施與服務內容。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