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把看護當「外傭」?要求外籍看護打掃煮飯、甚至教小孩英文...你最重可能被罰●萬元!
「我跟你說,我家的外傭真是不好用,叫他下午趁阿嬤午睡時去工廠幫忙幾個小時,他竟敢回這不是他的工作耶?」
「阿姨,但你家找的不是看護工嗎?看護工是不需要另外去你們工廠幫忙的。」
「什麼看護工?不就是傭人,哪一家有分那麼多,叫他幹嘛就幹嘛,英文好的,還要順便做小孩子的家教欸。」
「阿姨,這樣是不對的啦......」
你怎麼稱呼幫忙照顧、陪伴爺爺奶奶的外籍幫手們呢?是外勞還是外傭?其實正確的解答是「外籍看護」。外籍看護和外傭的工作職責不同,大家可要搞清楚,不要錯把外籍看護當外傭看待,不只是忽略了外籍看護的權益,也可能違反法律喔。
根據勞動部訂定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家庭幫傭,主要是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的工作;而家庭看護工,也就是我們稱之的外籍看護,則是在家庭內從事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所以兩者是不一樣的;家庭幫傭的工作為「家事服務」,而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則是在「照顧」重病的受看護人。
別再將「外籍看護」和「外傭」混為一談,如果指派了「外籍看護」從事全戶打掃、洗車、等照料家戶生活起居許可範圍之外的工作,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而受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來家庭中提供居家服務和照顧的人,許多人不自覺仍帶有舊傳統框架,覺得對方是「傭人」,就該包辦所有事;但無論本籍或外籍勞工的勞動權都該獲得尊重,畢竟,他們也是來協助我們照顧最愛的家人,要有好的照顧品質,也須「各司其職」。
撰文者愛長照服務平台 /蘇凡 201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