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準則與雇聘辦法 法規會10日通過 期滿外勞轉換案件 擬下周一生效辦理

2016 / 11 / 1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日臺北報導】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外國人聘雇期滿免出國1日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日經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於期滿轉換須等法規生效才可辦理,預計最快下周一之前就生效。

  由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於11月5日生效實施,但是當時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都尚在預告期間,針對雇主續聘原外勞,因有令釋給予2個月過渡期,所以外勞聘雇期滿在11月5日之後到期的續聘案件可先書面申請,外勞期滿就不需返國繼續在台工作;但是對於雇主不續聘,外勞期滿就須先返國,須等轉換轉則公告實施才可留在台轉換新雇主。

  勞動部強調,雇主須持有招募許可函、確認符合聘雇外勞資格,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勞雇雙方協議聘僱許可期滿後續聘或是不續辦,續聘者就不需辦理入國通報,若是不續聘則需先辦理期滿轉換。

  期滿轉換除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外,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其餘一律核發新雇主最長3年之聘僱許可期間;明定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之雇主資格,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對於期滿轉換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不過跨業轉換之外國人仍應符合審查資格,例如轉換從事外籍看護工作,須具備專長證明等。

  對於期滿轉換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為避免外國人在臺人數增加及基於管理需要,期滿轉換外國人如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時,不得申請延長轉換,但外國人於聘僱許可屆滿前已尋找到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者,且經勞動部核准者即可。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檢附轉換準則第18條第1項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雇主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已通報地方政府者,雇主不可反悔撤回通報。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