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育嬰留停期間續保 勞動部放寬解釋

2016 / 11 / 1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日臺北報導】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會補貼雇主負擔的勞、健保費用,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育嬰留停期間要合併計算;勞動部8日放寬解釋,自105年12月1日起,若雇主願意提供優於法令規定,最多可讓員工生育每名子女都有機會請滿2年育嬰留停。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民眾有問題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