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取得永居外國人納入勞退新制 雇主積欠勞退金或資遣費 提高罰鍰額度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日臺北報導】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在台服務,以及強化勞動債權保障,確保勞工退休金權益,行政院院會10日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納入勞退新制適用範圍,以保障其老年退休生活,預估有1.2萬人受惠,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建構吸引外籍專業人才在台服務的友善環境,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說明,勞退新制從民國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雇主每月替勞工提繳至少工資6%退休金,儲存在個人帳戶。目前已有632萬勞工提繳,雇主提繳退休金實收率99.8%,成效非常好。
由於民國94年推動勞退新制時,法規明定只適用本國人,後來修法新增本國人的外籍配偶,對於在台獲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則一直未納入,這些人至今無法適用新制,只能用舊制,若轉換工作,退休金將無法帶著走。
孫碧霞指出,這次修法擴大勞退新制適用對象,把取得永久居留權,且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籍人士納入適用對象,進一步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也有助於留著外籍專業人才。截至105年9月底,在台灣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有1萬2, 682人。
此外,這次修法針對勞工死亡後,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對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遺費的雇主,也提高罰則,由25萬元提高為30萬元至150萬元,並令限期給付,屆時沒有給付者按次處罰,以減少勞資爭議事件不斷。
雇主若違反勞保條例被處罰鍰或加徵滯納金,增訂可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負責人姓名,以督促雇主履行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繳滯納金義務,收警惕之效。
為保障勞工退金權益,這次增訂企雇主對退休金滯納金債權將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這項規定是比照健保法規定,銀行單位沒有異議。同時也排除退休金列在公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企業可免除清償責任的範圍,以保障勞工退休經濟安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