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外勞 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 將處6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廢聘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九日臺北報導】針對在適用勞基法場所工作的外勞,如雇主未依法全額給付外勞工資時,到底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處罰還是依就業服務法裁罰?勞動部日前發函通知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指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按行政罰法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另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規定罰鍰最低金額;也就是適用勞基法的外勞,雇主未全額給付工資,將處以6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同時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並管制2年。
勞動部106年5月4日發函說明有關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裁罰規定適用原則。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規定:「有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第1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2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9款規定,「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暨同法第67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勞(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機構看護等業別)工資,係同時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處以罰鍰。
根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勞工資,法規有競合情形,因勞基法第79條規定罰鍰最高額100萬元,較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罰鍰最高額30萬元高,則上開違法情事應按勞基法規定裁處;另因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罰鍰最低額6萬元,較勞基法第79條規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高,則裁處時,其罰鍰額度不得低於6 萬元。
至於雇主未全額給付非適用勞基法之外勞(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工資,則以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及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按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強調,雇主未依法全額給付外勞工資,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同時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依就服法第54條規定,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