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專業人才僱用法 立院初審通過 外籍人士來台尋職 最長得停留6個月

2017 / 10 / 2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十九日臺北報導】立法院經濟、衛環及教育文化委員會10月19日聯席初審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草案第19條所定「尋職簽證」部分,對於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3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訂為6個月。

  原尋職簽證期限為1年,因此有多位立委質疑,真正優秀的外籍人才,尋職期根本不需要到1年,但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認為仍有保留必要,以免外籍人士申請觀光或探親簽證來台找工作,造成名實不符,參考國外尋職簽證平均核發3至8個月,最後討論決議採6個月的折衷。

  取得永居並符特定資格得有條件在台從事工作

  部分民間團體擔心開放外籍白領,恐影響本勞工作機會,民進黨籍立委蘇巧慧指出,國內目前有約70萬名藍、白領外籍工作者,後者成長的幅度卻很小,藍領外勞卻有顯著增加,外勞警戒指標應更細緻;立委陳曼麗則問到,警戒指標是否沿用至白領外籍人才?陳美伶回應,透過制定專法,將藍、白領做區隔,但未來討論警戒指標時,會將白領工作者的部分,提出意見送勞動部參考。

  草案第17條,對於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符合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或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或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等三項條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免受就服法第43條限制,雇主亦免繳就安費。

  陳曼麗擔心,條件放的太寬,恐對國內社會產生衝擊,不過陳美伶解釋,這是基於人權、人道考量,既然已經融合台灣社會,應以更友善的態度處理。

  對於如何留住本國籍的人才,許多立委建議首應解決低薪問題,提高待遇才能鼓勵本土人才回來。現行白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所訂定的專技人員薪資,也有人認為47,971元已沿用十多年,有必要再檢討。

  陳美伶說明,防止人才流失及延攬國外人才須雙管齊下,行政院將在22日召開會議進行相關討論「留才」方案,11月中開始也將開始討論移民政策修正方向。

  民團批專法區分藍白領要求納入所有外籍員工

  此外,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民團發布聯合聲明,認為在攬才法規中做了明顯歧視性的劃分,包括自由轉換雇主與兼職、工作期間子女及配偶的權益,以及適用勞退與降低納稅金等規範,也同樣是藍領移工所會面臨的問題,因此提出四點訴求,包括:停止歧視性劃分產業別,將就服法第46條所有受雇者納入攬才法適用範圍、實習生原則上應全體適用勞基法正式聘僱關係並進行勞檢、提出各產業人力調查報告並進行衝擊評估後再行立法,以及行政院會同勞動部與文化部研議藝術產業的勞動與交流申請程序。

  國民黨籍立委張麗善質詢時提到,現在政府力推新南向政策,需要更密切的人才互相交流,藍領工作者中,不乏許多優秀、具有特定技術的人員,卻未在草案中看到相關規劃。陳美伶回應,攬才法當初確實是以外籍白領為出發點設計,藍領工作部分,仍須回歸就業服務法規範。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