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Q&A
‧ 聘僱Q&A > 製造與營造業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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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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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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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個廠區,可讓移工在不同廠區工作嗎?同一雇主符合資格者可讓外籍移工在不同廠區工作,相關調派作法請參照勞動部所定「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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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具備資格?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須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PDF)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籍廠工/廠勞。
詳細資格說明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200316,由專人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