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Q&A
‧ 聘僱Q&A >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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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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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逃逸應辦事項?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
如外國人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處、勞動部、移民署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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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逃逸多久可申請遞補新工人?(1)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2)其他產業移工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 月以後至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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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
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勞動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
外籍移工在台工作體檢事宜?雇主應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