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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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中階技術人員?
    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 適用對象為何?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二)現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且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 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中階技術人員?
    適用。
    1.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
    2.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移工,限由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如果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 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中階技術人員嗎?
    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林、牧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等
  • 移工若回國探親或因故留職停薪後,再回台從事工作,是否屬連續在台工作,申請時可否併計過去在台工作期間?
    1.如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曾返鄉探親再入國工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原因滯留境外,嗣再入國,其前後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仍視為連續工作,可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2.如果移工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亦符合申請資格,無須連續滿6年。
  • 是否有聘僱期限和年限限制?
    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 中階技術人員可轉換雇主嗎?程序為何?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