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Q&A

 ‧  聘僱Q&A   >   養護機構
  • 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機構看護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 外籍機構看護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 同一負責人設有不同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
    以法人為同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但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如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護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或具有專業性及危險等工作。
  • 養護機構移工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