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Q&A
‧ 聘僱Q&A > 漁業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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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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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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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居住相關規定為何 ?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雇主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之飲食、住宿及管理事項,針對漁工陸上及船上居住2種類型,分別制定住宿之生活照顧服務標準,以保障外籍漁工之居住權益,細節請參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附表1(陸上居住)及附表2(船上居住),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4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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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移工申請資格?1.雇主為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農業部核發之漁業執照。
2.雇主為總噸位20噸以下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交通部核發之小船執照及農業部核發漁業執照。
3.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